2019年5月7日,江某在位于马尾区亭江镇某村的福州市马尾区心仪家政服务部(某托管所)内工作时,因督促卢某学习而发生口角,江某将卢某按倒在地上,用拳头击打卢某的肩部。卢某抱住江某的右腿,江某摆动右腿将卢某甩开,卢某被甩开后身体撞到托管所的消防箱上。卢某站起来后向江某竖中指,江某又将卢某推倒在地导致卢某头部受伤。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卢某的伤情进行鉴定,鉴定结果为轻伤一级。
事情发生后,江某悔罪表现良好,积极与被害方协商赔偿事宜。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江某一次性赔偿卢某各项损失10000元,卢某对江某表示谅解。同时,双方家长表示希望孩子们能从案件中吸取教训,遇事沉着冷静,不可冲动行事。

该案的成功调解,真正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以人为本、执法为民的理念,真正兼顾了强化法律监督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机结合,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