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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|枪支弹药无小事!綦江公安郭扶派出所查获枪支一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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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|枪支弹药无小事!綦江公安郭扶派出所查获枪支一支

枪爆无小事

民安重泰山

枪爆隐患严重威胁社会治安稳定

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



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,綦江区公安局持续深化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,于近日成功破获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,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,查获枪支1支,短刀1把,射钉弹、钢珠弹若干。

9月10日,郭扶派出所在设卡盘查工作中发现一白色轿车形迹可疑,随即组织警力拦停该车进行检查,盘查过程中,发现司机赵某神情紧张,民警果断加强警戒,并对该车开展细致排查,在其车辆后备箱一黄色背包中查货疑似改装射钉枪1把,短刀1把,不同规格射钉弹、钢珠弹若干。经鉴定,该改装射钉枪能够发射射钉弹,属于枪支。目前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
下一步,綦江公安将始终以“不流失、不打响、不炸响”为工作目标,通过压实责任、强化协同、排查隐患、严惩违法犯罪等举措,严厉打击和整治枪爆违法犯罪。

警方提醒

广大群众如若发现

遗弃的枪支、弹药等爆炸物品

告公安机关

若家里私藏有枪支弹药的

必须主动上交公安机关处理




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罪: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藏匿枪支、弹药,拒不交出的行为。

危害性: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、弹药的管理制度。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。1996年颁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明确规定,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,都是违法犯罪行为。由于枪支、弹药一旦失控,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,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、抢劫、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。

处罚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复审:程文峰

初审:邓家宇